A-1 大使、公使、職業外交官以及他們的家屬;
A-2 其他外國政府官員或雇員,以及他們的家屬;
A-3 A-1及A-2非移民簽證外國人的侍從、或私人雇傭的人員;
B-1 商務人員(3個月-5年);
B-2 旅游觀光人員(3個月-5年);
C-1 過境的外國人;
C-1D 機組乘務人員及組合過境人員;
C-2 過境的聯合國總部的外國人;
C-3 過境的外國政府官員,以及他們的家屬、侍從或私人雇傭的人員;
C-4 無簽證過境人員;
D-1 船員或飛行人員(隨原來搭乘的輪船或飛機離境者);
D-2 船員或飛行人員(不隨原來搭乘的輪船或飛機離境者);
E-1 條約商人、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E-2 條約投資人、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F-1 一般學生;
F-2 一般學生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G-1 受美國政府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的主要代表以及他們的部屬及家屬;
G-2 其他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的代表,以及他們的家屬;
G-3 不受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及非會員國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代表、家屬;
G-4 在國際機構服務的官員或受雇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屬;
G-5 G-1、G-2、G-3、G-4人士的侍從、私人雇傭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屬;
H-1B 具有專業技術及能力的工作人員及模特;
H-2A 提供短期農業勞務的人員;
H-2B 提供短期工作的技工或非技工;
H-3 受訓人員;
H-4 H-1、H-2、H-3人員的家屬;
I 新聞工作人員,其配偶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
J-1 交換訪客;
J-2 J-1的配偶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
K-1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K-3 美國公民的配偶;
K-4 K-3持有人的孩子;
L-1 跨國公司經理人;
L-1B 跨國公司調派的專業技術人員;
L-2 L-1的家屬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M-1 職業學校的學生或假期生;
M-2 M-1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N 特殊移民的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O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方面有特殊成就,來美尋求其繼續工作,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P 運動家、藝術家、演藝人員在美國團體交換計劃下,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Q 國際文化交流人員;
R 神職人員;
T 嚴重偷渡人口犯罪下的受害人簽證;
U 某些犯罪受害人簽證;
V 在2000年12月21日前提交了移民申請并等了三年以上的綠卡居民配偶的簽證;
NATO-1至NATO-7 北大西洋公約駐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及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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