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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
2006年3月15日,第60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60/251號決議,成立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理事會系聯大附屬機構,由47個成員國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亞洲組13國、非洲組13國、拉美組8國、東歐組6國、西方組7國。理事會成員由聯大秘密投票選舉產生,必須獲半數以上會員國支持才能當選,任期3年,只能連選連任一屆。2006年5月9日,第60屆聯大選舉產生理事會首屆成員。中國以146票成功當選。2009年5月12日,第63屆聯大改選18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中國以167票成功連任。
人權理事會現任成員國名單如下:
亞洲組(13國):中國(2012年)、沙特阿拉伯(2012年)、吉爾吉斯斯坦(2012年)、約旦(2012年)、孟加拉國(2012年)、卡塔爾(2013年)、馬來西亞(2013年)、馬爾代夫(2013年)、泰國(2013年)、印度(2014年)、印度尼西亞(2014年)、菲律賓(2014年)、科威特(2014年)
非洲組(13國):喀麥隆(2012年)、毛里求斯(2012年)、尼日利亞(2012年)、塞內加爾(2012年)、吉布提(2012年)、安哥拉(2013年)、利比亞(2013年)、毛里塔尼亞(2013年)、烏干達(2013年)、布基納法索(2014年)、貝寧(2014年)、剛果(布)(2014年)、博茨瓦納(2014年)
拉美組(8國):古巴(2012年)、墨西哥(2012年)、烏拉圭(2012年)、厄瓜多爾(2013年)、危地馬拉(2013年)、智利(2014年)、秘魯(2014年)、哥斯達黎加(2014年)
東歐組(6國):俄羅斯(2012年)、匈牙利(2012年)、波蘭(2013年)、摩爾多瓦(2013年)、捷克(2014年)、羅馬尼亞(2014年)
西方組(7國):美國(2012年)、比利時(2012年)、挪威(2012年)、瑞士(2013年)、西班牙(2013年)、奧地利(2014年)、意大利(2014年)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全會,其中一次為主會,會期總計不少于10周。此外,應理事會成員要求,獲至少1/3成員(16國)支持,理事會可就緊急人權狀況舉行特別會議。迄今,理事會共召開19次全會,并就被占巴勒斯坦領土問題、蘇丹達爾富爾、糧食安全、國際金融危機、海地、科特迪瓦、利比亞、敘利亞人權狀況等問題舉行19次特別會議。
理事會主要職能包括:促進對所有人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處理侵犯人權情況并提出建議;推動各國全面履行人權義務;推動聯合國系統人權主流化;在與會員國協商同意后,幫助會員國加強人權能力建設,促進人權教育并提供技術援助;提供人權問題專題對話論壇;向聯大提出進一步發展國際人權法的建議;向聯大提交年度報告等。
理事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開展國別人權審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對所有聯合國會員國的人權狀況進行評估。理事會成立之初的建章立制方案規定,各會員國每四年向理事會提交本國人權狀況報告,接受理事會審議。2008年4月,理事會正式啟動首輪審議。截至目前,除利比亞外,其他聯合國會員國均已接受審議*,首輪國別人權審查結束。2009年2月,中國首次接受審議。6月,理事會第11次會議順利核可審議中國的報告。2012年5月,第二輪國別人權審查啟動,審議周期改為四年半。
*注:蘇丹和南蘇丹接受審查時仍為一個國家;2011年3月,人權理事會決定推遲對利比亞的國別人權審查
二、人權理事會咨詢委員會(Human Rights Council Advisory Committee)
根據經社理事會1946年6月21日第9(Ⅱ)號決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會設立“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1999年7月27日,經社理事會決定將其更名為“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簡稱“人權小組會”)。人權小組會系人權委員會下屬機構,主要職能是對有關重要人權問題進行研究并向人權委員會提出報告。人權小組會由26名以個人身份工作的獨立專家組成。
人權理事會成立后,決定成立咨詢委員會取代人權小組會。該委員會基本繼承人權小組會職能,負責從事人權專題研究并向理事會提出咨詢意見。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亞洲、非洲組各5名,拉美、西方組各3名,東歐組2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均可提名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任1次。每年開兩次會議,總會期不超過10天。與原人權小組會不同的是,委員會不得通過任何決議或決定。
自1984年以來,我國的顧以佶、田進、范國祥先后擔任小組會專家。中國專家陳士球教授于2008年3月當選為委員會成員,并于2009年3月成功競選連任,任期至2012年9月。
三、人權理事會特別機制(Special Procedures)
自20世紀60年代末以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陸續設立了一些特別報告員、秘書長特別代表、獨立專家和由專家組成的工作組,統稱為“聯合國人權特別機制”。根據授權,這些機制分為兩類,一類為國別機制(Country Mandate),負責調查和監督某一國家或地區的人權狀況。另一類為專題機制(Thematic Mandate),主要對某一特定人權問題開展研究。
人權理事會繼承了人權委員會特別機制。截至2011年10月,共有蘇丹、緬甸、朝鮮、伊朗等10個國別機制,以及住房權、教育權、言論自由等36個專題機制。國別機制成員任期1年,專題機制成員任期3年,只能連任一屆。各國政府、各地區組、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及個人都可提名特別機制候選人,理事會主席確定合適人選,理事會全會核準。特別機制開展的活動主要包括受理個人申訴、進行國別訪問、開展研究、提出技術合作建議、向人權理事會提交報告等。
自1994年以來,中國先后邀請宗教信仰自由特別報告員、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教育權特別報告員、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和糧食權特別報告員訪華。
四、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簡稱“人權高!,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及其辦公室(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人權高專系根據1993年聯大第48/141號決議設立,是聯合國系統內負責人權事務的最高行政長官,副秘書長級。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經聯合國大會核準產生。人權高專主要負責協調聯合國在人權領域的活動,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第一任人權高專是何塞·阿亞拉·拉索(Jose Ayala Lasso,厄瓜多爾籍)。第二任人權高專是瑪麗·羅賓遜(Mary Robinson,愛爾蘭籍)。第三任人權高專是塞爾吉奧·維埃拉·德梅洛(Sergio Vieira de Mello,巴西籍)。第四任人權高專是路易斯·阿博爾(Louis Arbour,加拿大籍),F任高專為皮雷女士 (Navanethen Pillay,南非籍),于2008年9月1日正式上任。
1997年10月,第52屆聯大通過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出的對聯合國人權秘書處進行改組的方案,將原聯合國人權中心并入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公室,負責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技術支持工作,總部設在日內瓦,并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設辦事處。2005年9月,聯合國60周年首腦會議通過成果文件,決定加強人權高專辦公室的工作,在今后五年內將高專辦的常規預算翻一番。截至目前,高專辦在歐洲、非洲、美洲等設有12個地區辦事處,在墨西哥、柬埔寨、烏干達等設有10個國家辦事處,并在科索沃(塞爾維亞)和巴勒斯坦被占領土設有獨立辦事處,在聯合國14項維和行動中派駐人權官員。
五、人權條約機構(Treaty-based Bodies)
條約機構系根據核心人權公約規定設立,由獨立專家組成,負責監督公約執行情況。聯合國現有九大核心人權公約,設有十個條約機構,分別是:監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人權事務委員會、監督《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監督《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執行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監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執行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監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執行的禁止酷刑委員會和防范酷刑小組委員會、監督《兒童權利公約》執行的兒童權利委員會、監督《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移徙工人委員會、監督《殘疾人權利公約》執行的殘疾人權利委員會、監督《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執行的強迫失蹤問題委員會。
條約機構主要工作包括審議締約國定期提交的履約報告,提出結論性意見;發表對公約條款內容的一般性評論。人權事務委員會、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禁止酷刑委員會、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還有權受理個人申訴。
六、非政府組織委員會(Committee 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非政府組織委員會系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以下簡稱“經社會”)下屬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社會決議于1946年成立,最初由中國、法國、英國、蘇聯、美國5國組成。1950年,巴基斯坦和秘魯加入委員會,1966年擴大至13國。1981年7月,經社會決定將委員會從13個增至19個,由5個非洲國家、4個亞洲國家、4個拉美國家、4個西方國家和2個東歐國家組成。成員任期最初為一年,從1975年起改至四年,每四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委員會成員目前為中國、美國、俄羅斯、比利時、保加利亞、摩洛哥、布隆迪、蘇丹、莫桑比克、塞內加爾、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以色列、吉爾吉斯斯坦、古巴、秘魯、委內瑞拉和尼加拉瓜。
該委員會是聯合國系統內唯一審議非政府組織申請聯合國經社會咨商地位、討論制定非政府組織行為規范等問題的機構。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根據聯合國經社會1996/31號決議有關規定,經社會咨商地位分三類:全面、特別和名冊。獲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可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經社會及其下屬機構會議。截至目前,共有3400多個非政府組織獲得經社會咨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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