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投資移民政策主要有兩種投資項目可以選擇,分為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和金融投資者計劃,現將兩種項目分別簡述如下:
一、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250 萬新幣投資)
A)項目方案概述:
1)250 萬新幣投資在經過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批準的投資基金;
2)投資至少 250萬新幣開拓新的生意,或擴充現有的生意。
B)申請條件:
一)擁有創業與經商經驗的成功企業家:(適用于所有項目)
1、主申請者擁有超過三年的經商管理經驗,并在公司擁有一定的股份;
2、主申請者被要求公司營業額必須達到一定金額;
3、允許提供屬于申請者一家或多家公司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合并達到營業額要求。
二)無創業與經商經驗的高級管理者:
1、申請者必須擁有十年以上企業管理經驗;
2、申請者任職公司上一年營業額必須達到一定金額;
3、允許的主申請人的職位: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首席科技官等。
C)隨行家庭成員:
1、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2、未婚子女超過 21 周歲可申請長期社交訪問準證,其有效期與主要申請者的綠卡有效期相同。
D)辦理周期提供相關文件呈交新加坡經濟發展局后的 7 至10 個月。
E)投資注意事項
1、投資基金:投資期限一般為 5年,投資期滿后根據申請者要求匯入指定銀行賬戶;
2、投資成立公司:所有投資資金系注冊資金,必須用于公司運營,并且在投資滿第二和第四年時向聯系新加坡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用于判斷是否符合申請時提供的商業計劃書所承諾的商業投資。
二、金融投資者計劃(1000萬新幣投資計劃)
A)項目方案概述 1、1000萬金融投資——各類外幣的銀行存款、股票、基金、債券、保險及其他投資產品;
2、800 萬金融投資+200萬房產投資;
——800萬各類外幣的銀行存款、股票、基金、債券、保險及其他投資產品;
——200萬房產投資,如貸款則房產總價格減去貸款額后的余額需大于 200萬新幣,如小于則需通過金融投資補足;房產證需交由金融機構進行保管,在保管期限內不得出租出售; (兩項方案可進行轉換,但須提前告知相關金融機構,確保相關金融機構每年年終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呈交年度報告。)
B)申請條件:
1、申請者必須向由金融管理局核準的金融機構提供最少2000萬新幣的個人名下資產證明文件;
2、相關金融機構通過法務部門審核后對申請者進行擔保,并將擔保提交至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3、有關申請必須經新加坡移民與關卡局的最后審批;
4、申請者須把最少1000萬新幣的投資交由設立在新加坡并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核準的金融機構進行托管。
C)隨行家庭成員:
1、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2、未婚子女超過21周歲須分開申請,但可申請長期社交訪問準證,其有效期與主要申請者的綠卡有效期相同。
D)辦理周期提供相關文件呈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后的3-6個月。
E)金融投資釋疑
1、申請者的金融資產從綠卡簽發當天起須托管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準金融機構五年;
2、五年管理期滿后無須履行托管要求,金融資產可進行自由轉移, 只須經過新加坡移民與關卡局的簽注即可重新申請5年的入境簽證; 3、在五年管理期限內,申請者可從指定賬戶中提取投資收益;
4、如投資產生損失,低于1000萬新幣金融資產,無須填補差額。
F)項目特點 新加坡所有投資移民項目中第一順位,申請人無年齡限制, 無學歷要求,無語言要求,不用坐移民監,辦理手續簡單, 周期短,沒有年齡限制,無需提供資產來源證明,可根據個人需要自主選擇金融投資項目。? ???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詳情請咨詢該國駐華使領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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