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親屬移民, 盡管每個國家的有關移民的條例規定各不相同, 但基本程序都大同小異: (1)作為申請人方面,首先要提供親屬移民的有關證件材料:出生證明、國籍證明、 學歷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未受刑事處分證明、被收養證明、健康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等 。有的國家不但要求提供證明的原材料, 而且必須經過公證處作出公證書, 還有的要求經 過我國外交部及駐華使(領)館的認證; (2)在國外的親屬到移民機關辦理有關擔保手續、提供擔保人的相關證件材料、領取并填寫有關申請表格; (3)將雙方準備的所有證件材料匯集后, 或者由申請人遞交給有關駐華使(領)館, 或者由擔保人遞交給所在國的移民機關; (4)移民機關經過調查核實后, 通知擔保人, 同時經過駐華使(領)館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簽證手續; (5)申請人獲得有效移民簽證后便可辦理購買機票等手續, 前往定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