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通過護照法答記者問表示,護照法的制定,標志著中國的護照管理工作已經邁進了法制化的軌道。
法工委負責人說,護照法明確規定“護照分為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三類。普通護照的簽發數量遠遠大于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成為護照的主體,涉及多數公民出入國境的權益,因此,護照法對公民申請普通護照的權利義務,護照簽發機關的權利義務,以及公民在普通護照申請方面的權利救濟渠道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據介紹,中國現行的護照申請、簽發和管理的依據,主要是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制定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國務院批準的護照簽證條例。隨著中國對外交往和人員交流日益增多,護照的頒發數量也大幅度增長。二00四年中國頒發各類護照達四百八十多萬本,比改革開放前年均頒發護照的數量增長了二百多倍。
法工委負責人說,同時,違反護照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也相應增加。在這種情況下,現行的護照管理法律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護照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護照的種類和申請程序及法律責任等加以規范。
據了解,我國現行護照種類為三類四種,即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其中普通護照又分為因公普通護照和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由外交部印制、簽發,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印制、簽發。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就護照法答問
對護照的申請和簽發程序都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關于普通護照的申請、簽發。護照法規定,公民因到國外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需要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其中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簽發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簽發,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經簽發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簽發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護照簽發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因制作、簽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并規定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二)關于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的申請、簽發。護照法規定,除外交官員、領事官員等外交人員持用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外,其他公民出國執行公務的,由其工作單位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由外交部門根據需要簽發外交護照或者公務護照。
記者:護照法對違反護照管理的行為規定了什么法律責任?
答: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護照管理,護照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者非法扣押護照。護照法對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護照,或者出售護照的,以及持用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國(邊)境等違反護照管理的行為,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依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依照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護照及其印制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
據中國外交部消息,外交部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普通護照。2007年1月1日前簽發的因公普通護照將用至有效期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6年4月29日表決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九條第二款“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簽發范圍、簽發辦法以及公務護照的具體類別,由外交部規定。”的授權,因公普通護照由普通護照的范圍調整到公務護照的范圍,同時更名為公務普通護照。公務護照的頒發范圍維持現行做法,公務普通護照的頒發范圍與因公普通護照的頒發范圍相同。
·立法回顧·
2005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護照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的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修改。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專家提出,草案規定了一種“公務普通護照”,與草案“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的規定不一致;此外,草案規定不同級別的公務員持不同種類的護照,公務護照只適用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對護照的簽發范圍如何規定為妥,建議再作研究。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國務院有關方面研究認為,我國至今已同58個國家簽訂了互免外交、公務簽證的雙邊協議,其中22個國家還對我國發放的“因公普通護照”給予豁免簽證待遇。維持多年形成的現行做法,有利于我國的對外交往。草案將“因公普通護照”改為“公務普通護照”,作為“公務護照”的一個類別,對這個特殊性問題,可授權外交部作規定,本法不必列明;關于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的簽發范圍,鑒于情況還會變化,實際需要也較復雜,也以授權外交部作規定為宜。護照法草案據此進行了修改。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交通部提出,我國是航運大國,也是海員輸出大國,有關國際公約對海員證在特定范圍內具有證明國籍和身份的性質已有規定。建議本法對海員證作出原則規定,以方便海員出境執行勞務。草案根據這一意見進行了相應修改。